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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熙法悟】不惧消费者怒火,特斯拉式降价的法律依据何在?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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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0月20日,一则“特斯拉Model3降至19.9元”的消息在网络发酵,随后特斯拉官方微博发出声明予以否认;然而,流言蜚语从不会从天而降,造谣者也并非全都无事生非,造谣生事的背后,是客观存在的特斯拉式的频繁降价,据公开报道消息,特斯拉最新的一次官方降价为2020年10月13日,距离上一次较大幅度降价仅有短短的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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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遇到“大兴必胜客”】

实际上,特斯拉式的降价问题由来已久,据查询公开信息发现,特斯拉此前在全国范围内因类似问题引起了大量消费者维权事件,甚至引发了数十起诉讼案件;笔者通过大数据检索发现,2019年全年,因特斯拉降价行为引起的消费者维权诉讼共有27起,均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含一起因特斯拉提起管辖异议自成都高新技术长夜开发区人民法院移送),一审实质裁判结果全部为“全部驳回”,无一败诉案例,战绩堪比有着“南山必胜客”江湖昵称的深圳企鹅厂,真可谓南有“南山必胜客”,北有“大兴必胜客”,对此,相信广大消费者也疑惑,难道司法机关也认为特斯拉式的降价行为正当合法吗?

从大兴法院上述裁判理由来看,该院主要裁判观点为:返还差价属于合同变更,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变更的法定条件为①一方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的误解②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得相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消费者应当对特斯拉存在上述法定条件进行举证,消费者没有进行举证或者举证不能,故不予支持。


【消费者因降价导致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裁判机构应予以考虑】

笔者认为,大兴法院上述裁判内容虽符合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尊重合同意思自治和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司法惯例;但却是不尽合理的,原因在于:消费者购买汽车时所支付的购车价格系基于对包括产品价值产品属性的信赖,特斯拉式的短时间内大幅度降价的行为,无疑是侵害了消费者对所购产品的信赖利益,并在客观上导致了消费者所购车辆产生了贬值的损害后果,故特斯拉式降价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违约行为,在经营者没有为其降价行为提供合理说明及相应合法依据时,其应当对消费者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汽车作为大众消费品,买卖双方合同地位并非完全平等,这意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极容易因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和汽车销售商自主定价权而受到侵害,此时,裁判机构应当适当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确立的相关规则和原则,打破常规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的局限性,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的审查,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将降价行为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分配至经营者承担,以对案件事实进行公正、客观地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做出适当的裁决。


【经营者应当就定价合理性向消费者履行说明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但该规定并没有明确此处“价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是否应当包含成本价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享有消费价格是否为公平合理的知情权,特斯拉式降价的经营者应当本着诚信经营的法律原则,就其短时间内大幅降价的行为向消费者提供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应合法的依据。

 

【面对东西南北“必胜客”,消费者该如何正确维权?】

当前,常见的维权方式主要有自行与商家协商处理,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或在消费者保护协会下设调解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媒体报道等。律师提醒:对于此类特斯拉式的降价行为,首先,消费者应尽可能通过集体维权的方式进行维权,具体可首先通过委托消费者代表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寻求帮助,同时,自行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必要时,也可寻求媒体帮助或直接提起仲裁/诉讼;其次,签署购车合同时,可对合同管辖格式条款提出异议,将管辖机构约定为实际销售地,以防止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将管辖机构单方面约定为其主要经营地,从而避免增加维权成本和出现“大兴必胜客”的情况;最后,消费者应采取合法、正当地维权行动,应尽可能避免扰乱经营秩序或公共秩序的不文明维权行为,避免承担违法维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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