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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熙法悟】高尔夫球场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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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高尔夫练习场沙坑处练习挥杆的A女士,不慎击中沙坑区斜对面的B先生,B先生被击中后,立马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此次意外也在后续的妥善处理下结束。

事情虽然解决了,但是其中的法律问题让人深思,作为法律人确实有必要分析一下“关于在高尔夫球场中击球后侵权“的问题,小编归纳了一下,球场内的法律问题主要为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高尔夫运动算不算民法典中规定的自甘风险运动?

第二,在高尔夫运动中,球员击中第三方,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谁?

第三,被侵权人如何主张赔偿?



第一、高尔夫运动算不算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运动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即其他参加者一般过失免责。


体育运动本身存在着较大的发生事故的风险率,高尔夫球作为一项体育运动,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其能否按照一些侵权人提出的自甘风险一样,即自愿参加高尔夫运动就表明参加者自愿承担运动中的风险,而侵权者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让我们来对比一下法条的规定,法条中规定自甘风险的运动主要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在实务中被法院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运动中,大多也是例如篮球、足球或者是驴友探险等对抗性较强的、高风险、高强度的文体活动,其运动过程中往往存在高强度的对撞和高风险的伴随,在这种运动中为保持运动员正常的发挥和比赛的观赏性,一般认为可以适用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即参加者自己承担运动中的风险。而因高尔夫运动中的风险并未达到上述风险程度,双方在稍加注意的情况下均可以避免活动的风险,故笔者认为针对一些侵权人提出的高尔夫球作为体育运动存在相应风险,应以风险自负为原则,不按过错责任推定,而由被侵权人自担责任的免责事由并不能成立。



第二、在高尔夫运动中,球员击中第三方,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谁?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球场被伤害的一般为两类人,一类是球友,一类是球场工作人员。
针对球场工作人员的受伤,从目前法院的案例来看,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工伤,由社会保险进行赔偿,或者直接由公司进行赔付,侵权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针对球员的受伤,如何承担责任或者说如何对责任进行划分,则需要一定的法律分析,首先是击球人的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实务中击球人往往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因为并没有哪个球员在练习击球时希望的是可以击中的是其他球员的脑袋,故而往往没有故意存在。但是没有侵权故意并不意味着没有预见到会击中其他球员脑袋的结果,即虽然主观上不希望伤及原告的后果发生,但是客观上存在过失行为,例如过于自信,以为能避免后果的发生而将球在位于其他球员几十米的距离击出,击中其他球员,也会构成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而被认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在球员造成侵权后,其他球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从法条中可以看出立法者为球场设置的责任和责任承担方式是补充责任,而球场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高尔夫侵权中,高尔夫球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知道其会员来自四面八方,在语言、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等方面存在有很大的差异,其必须根据本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担负起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照管职责,以保护会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故球场应当要保障球员有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也应当提醒每一个球员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设置。如果没有做到上述措施,球场一般会被认为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重大过失,从而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被侵权人如何主张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针对被侵权的球员,他的救济途径往往具有多条,可以通过协商赔偿或者起诉来救济自身。但是最主要的两种方式是如下两种:
1、起诉球场,主张依据双方签订于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法律依据来向球场主张赔偿,
2、起诉侵权球员,可以依据正常的侵权责任途径向侵权球员主张赔偿,并在侵权球员无法赔偿的情况下要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球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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