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尔夫练习场沙坑处练习挥杆的A女士,不慎击中沙坑区斜对面的B先生,B先生被击中后,立马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此次意外也在后续的妥善处理下结束。
事情虽然解决了,但是其中的法律问题让人深思,作为法律人确实有必要分析一下“关于在高尔夫球场中击球后侵权“的问题,小编归纳了一下,球场内的法律问题主要为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高尔夫运动算不算民法典中规定的自甘风险运动?
第二,在高尔夫运动中,球员击中第三方,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谁?
第三,被侵权人如何主张赔偿?
第一、高尔夫运动算不算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运动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即其他参加者一般过失免责。
体育运动本身存在着较大的发生事故的风险率,高尔夫球作为一项体育运动,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其能否按照一些侵权人提出的自甘风险一样,即自愿参加高尔夫运动就表明参加者自愿承担运动中的风险,而侵权者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让我们来对比一下法条的规定,法条中规定自甘风险的运动主要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在实务中被法院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运动中,大多也是例如篮球、足球或者是驴友探险等对抗性较强的、高风险、高强度的文体活动,其运动过程中往往存在高强度的对撞和高风险的伴随,在这种运动中为保持运动员正常的发挥和比赛的观赏性,一般认为可以适用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即参加者自己承担运动中的风险。而因高尔夫运动中的风险并未达到上述风险程度,双方在稍加注意的情况下均可以避免活动的风险,故笔者认为针对一些侵权人提出的高尔夫球作为体育运动存在相应风险,应以风险自负为原则,不按过错责任推定,而由被侵权人自担责任的免责事由并不能成立。
第二、在高尔夫运动中,球员击中第三方,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谁?
第三、被侵权人如何主张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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