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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熙法悟·广告合规】营销广告法律风险排查指引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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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告发布合法原则:真实、合法、诚实信用:广告内容及发布程序合法,广告所传达信息真实,任何明确具体的描述均应有事实依据,不应对自身无法控制的事项作出承诺,不应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应过分夸大,有意误导受众。


禁止用语/谨慎用语


(1) 过分夸张或没有依据的用语:例如国家级、最高级、世界级、百万级、甲级、超甲级、最佳、第一等表示排名。

(2) 描述性词汇:例如顶级(顶尖/尖端)、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致极、极具、完美、绝佳(极佳)、至、至尊、至臻、臻品、臻致、臻席、压轴、问鼎、空前、绝后、绝版、无双、非此莫属、巅峰、前所未有、无人能及、顶级、鼎级、鼎冠、定鼎、完美、翘楚之作、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绝无仅有、寸土寸金、淋漓尽致、无与伦比、唯一、卓越、卓著。

(3) 独家:独家、独创、独据、开发者、缔造者、创始者、发明者。

(4) 领: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领袖、引领、创领、领航、耀领。

(5) 歧视性词语:贵族、高贵、隐贵、上流、层峰、富人区、名门、XX阶层、XX阶级。

(6) 品牌: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冠军、王、之王、王者楼王、墅王、皇家。

(7) 涉嫌诱导消费者:售罄、售空、再不抢就没了、史上最低价、不会再便宜、没有他就xx、错过不再/错过即无(错过就没机会了)、未曾有过的、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免费领、免费住、0首付、(免首付)、零距离、“价格你来定”。



(8) 无法证明具体地理位置用词:CBD坐标、CBD核心、城市核心地段、你在城心、我在你心、中央、中心、重心、中枢、重点、腹地、地标、城市中央、凌驾于世界之上。

(9) 教育类用词:学校名称、升学、教育护航、九年制教育、一站式教育、入住学区房、优先入学、12年教育无忧、全程无忧、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

(10) 承诺升值、投资回报:包括办理户口、就业、升学,或对其他无法控制的事宜作出承诺,比如“XX道路开通在即”。

(11) 广告表现项目位置应以道路的实际距离表示,不能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以及不能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如直达家门口、地铁上盖、咫尺地铁站、万亩公园、几大商场环绕、万达在旁、机场辐射区、超市、商场、学校、医院等名称、X条地铁、X条公交(经查证属实)、地铁旁(需1公里范围内)。

(12) 有悖社会良好风尚及公共秩序的内容:包括风水、占卜、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等。

(13) 融资、变相融资:(雷区:一些商业项目营销时提及的购房后返租金等)。

(14) 诋毁、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不正当竞争用语。

(15)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非权威或来源不明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使用真实的上述数据、排名的,应当准确注明出处或评选机构、时间。

(16) 广告中避免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其形象及名义



有奖销售应当注意的情形


1、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 《广告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关重点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广告管理条例》


第八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十九条 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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