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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熙法悟·知识产权】花1000万广告费赚10个亿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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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广告宣传合规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企业在广告宣传时涉及违法被行政机关处罚、被其他企业诉至法院的几率也越来越大。急于提升知名度的企业,广告宣传常常游走于法律边缘。

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服务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但到底到什么程度才是法律规定的虚假或引人误解?这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广告宣传的文案水平在这里需要经受检验,先来看几例具有较大争议的广告宣传。


案例一

“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就用简一大理石瓷砖”

简一大理石这句广告词插播在各大电视台的广告时段以及各公众场所的广告牌,也因此被诉商业诋毁以及虚假宣传。“不用大理石,就用简一大理石瓷砖”是否是在引导消费者在装修时不要购买大理石,而是用简一大理石瓷砖比大理石更好?

如被这样认定的话,则可能构成商业诋毁,然而这句广告词也还有另一种解释。即,如果你装修的时候不使用大理石的话,可以退而求其次选择简一大理石瓷砖。

当然不论是哪一种解释,这句广告词给简一大理石带来的广告效益确实非常不错,纵然有被法院判停止使用并且赔偿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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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

这句只要出门就能看见、听见的广告词使得瓜子二手车在全国的知名度快速上升,打响了瓜子二手车的名气。

因为被工商局认定瓜子二手车的成交量并没有遥遥领先,随之而来的是1250万的天价行政处罚和人人车诉请一个亿标的额的反不正当竞争诉讼。

无论如何,相信广告的宣传效果是达到了,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诉讼的成本很可能纳入了瓜子二手车宣称的将每年投入10亿广告费用的一部分。

但是如果当时设计广告宣传文案时能够再选择解释弹性较大的广告词,这笔天价罚款以及衍生的麻烦事很可能是可以省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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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企业宣传时需格外注意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

1.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2.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3. 未取得专利权的,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4. 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5. 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6.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结语

为了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并且尽可能控制法律风险,广告宣传的相关文案最好与专业的律师团队沟通讨论后再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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