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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熙法悟】公司治理之表决权委托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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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疫情当下,冷不防就被迫躺平,正好空下来捋一下公众号的咨询留言,看到一个咨询“股东控制权”的问题,一下把我那发散性思维给激发起来,想起2021年创业板某专用设备上市公司一场股权之争的血雨腥风,当时引起市场对“表决权委托”的高度关注,发散的也是有点散,我们还是回到那个咨询问题上。

案情简介

A、B、C、D、E成立一家公司K,注册资本1000万,A出资510万,占51%股份,B出资220万,占22%股份,C出资120万,占12%股份,D出资100万,占10%股份,E出资50万,占5%股份。

A拥有51%股权,基本拥有了控制权,B占22%股份,难免心有不甘,好像自己什么都做不了决定一样,所以就来问问我们有什么招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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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分析

首先,我们肯定51%股权确实占大头,相当于拥有超过二分之一的表决权(在没有对表决权做其它约定的情况下),它的价值和作用,很多企业股东可以说不言而喻,基本掌握了除公司生死外的其他大小事。所以B也就头疼了。

但是我们说,51%股权还不是绝对控制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摊上这种大事A也是没有话语权了。

所以对于B,要么实现股权超三分之一,要么实现表决权超三分之一。不能以权治人,那就以权反治人,实现自己否定权的最高制胜点。股权超三分之一那得有点资本底气,表决权超三分之一,那就相当于“花小钱、办大事”。

怎么样实现“花小钱、办大事”呢?确实要回到我刚刚发散性思维发散的那个事上——表决权委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对表决权比例做了法定规定,同时也允许出资与表决权分离, 将表决权如何行使归于公司自治权,允许股东在章程中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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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2016)鄂民终314号“贺国庆、吴德欣股权转让纠纷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可了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可以不一致。

(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10号“夏舸中与贵州省黔西交通运输联合有限公司、何红阳、潘万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可了以一人一票制取代以出资额确定表决权在实践中的应用。

(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339号“朱树美等股东与南宁市红木棉运输公司、南宁市东宇运输公司、刘德金、许梅芳、李燕鸿、莫业华、刘志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公司章程规定部分股东放弃表决权的有效性。

综上,出资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是可以不一致的。  

但是开弓没有回头箭,现在再来修改章程,难度也是挺大,争取更高的表决权就寄希望于委托上。所以争取部分股权比例较少的股东以“协议委托+授权”获得表决权,是我们给B赢得否定性控制权的一个方法。公司的小事可以不纠结,但是大事,即便我无法说了算,那我也让你说的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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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委托的法理何在?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二十三章里对委托代理关系、委托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赔偿责任、任意解除权等。

从上述法律条款看,表决权委托是有法可依,只是在获得权利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一定是严格遵循规定,才能合法有效。

严格意义上的表决代理关系,一般有明确的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解除情形、违约责任等,决议中形成规范的书面文件,有效签章,并且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行事避免出现公司治理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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